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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面对新生代“准四类水”污水项目,你准备好了么
release time : 2018-06-12 read : 3641

近年来,随着我国工业化、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,社会经济得到飞速发展,但随之而来的污染问题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,污水处理已日渐成为经济发展和水资源保护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。

对于污水项目排放标准的问题,业内一直存在争议。自2015年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征求意见稿)发布后,行业讨论愈发激烈:现行标准是否合理?靠提标是否能够改善水环境?农村污水项目排放标准是否应参照城镇?

探讨未能得出定论,但环境管理日益严格的走向似已明朗,在实际项目中也开始有所体现。据中国水网统计,虽然国家标准中“一级A”是最高要求,但在实际项目中,已涌现了一波以“地表Ⅳ类水”或“准Ⅳ类水”为排放标准的水务项目。

这些项目种类多样,包含黑臭河道、污水处理厂、乡镇水处理、流域治理等。有日处理量6万吨级别的市政污水厂:如惠州市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PPP项目,拟建设处理规模达6.5万m3/d污水处理设施,采用“A/A/O+MBR膜”工艺;出水水质按地表准Ⅳ类水标准设计,其中总氮出水指标上限为15mg/L,其余出水指标参照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838-2002)中表1中Ⅳ类水标准设计。该项目投总投资合计22730.85万元。

也有乡镇几千吨的处理站:如长丰县乡镇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中,内容包含11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营,总投资约30635.72万元。出水水质参照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838-2002)中的Ⅳ类水和《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》(DB34/2710-2016)标准执行。

越来越常见的“Ⅳ类水”,指的是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中地表四类水。而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征求意见稿)中的特别排放限值,由于除总氮一项指标外,其余均与地表Ⅳ类水相同,故其又被称为“准Ⅳ类水”标准。

E20环境平台执行合伙人、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分析:“COD标准可能涉及诸多的现实问题。实际上,一个稳定运行的活性污泥污水处理厂其出水COD绝大部分已经是难生物降解的了,如果混杂工业废水进水的污水厂COD要做到30mg/l以下,则必须通过昂贵的高级氧化来去除或者活性炭吸附。总氮若要<1.5mg/L,基本只能用反渗透技术,否则难以实现。”

E20研究院研究员王靖淇认为:“村镇污水排放标准应‘因地制宜’。目前,我国尚未出台适用于农村污水的排放标准,大部分仍执行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,而在15年发布的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征求意见稿中指出,本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。部分地区,如北京、浙江、山西、福建等省市已出台农村污水的排放标准。与城市污水特征不同,我国村镇污水规模小、面广、分散、水质水量变化大,且我国地区差异性显著,村镇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。因此,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没有广试性的排放标准,各个地区应根据出水用途,纳入水体等因素,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评判标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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